知识编号: | 21242 | 问题版本: | 用友汇算通2.0 | 问题模块: | 其他问题 | 所属行业: | 通用 | 解决方案: | 临时解决方案 | 关 键 字: | 工资福利费 | 适用产品: | 其他 | 补 丁 号: | | 更新日期: | 2009-6-12 10:41:31 | 点击数: | 827 | 标题: | 工资福利费的扣除标准? | 问题现象: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工资福利费的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原因分析: |
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给予了如下明确:“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 问题答案: | 可以用数字量化如下:
上期应付福利费贷方发生额余额:3万
本期实际支付的福利费:8万
本期计入成本费用的福利费: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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