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人们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理解容易出现偏差,究其根本原因是未抓住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并且其非应税劳务与应税行为之间存在关联(从属)关系。例如,企业销售太阳能热水器时代为客户安装,销售货物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安装热水器则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如果按各自的收入划分不同的税种,在实际征收时往往难以划分清楚,而且使征管活动复杂化。
  1、注意纳税人的认定。确认当事人所发生的混合销售业务应当缴纳什么税种,首先应当确认纳税人的性质。税法明确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应当征收营业税。在操作过程中还应该注意量的规定性。以上所说的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具体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对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2、确认经营形式。在确认有关业务应当缴纳何税种,对其以什么形式经营的确认也十分必要。对于非增值税纳税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销售与服务有关的货物,不征增值税。但是,这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即对单纯销售电话、无线传呼机、手机等商品,不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而销售太阳能热水器的企业同时代为客户安装,销售货物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安装热水器则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却需要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该企业设立单独的机构为客户提供安装业务并单独核算,其安装收入就可以缴纳营业税。《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22号)第四条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明确,根据细则第五条规定,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止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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